文章经授权来源:广告常识(id:adernous)作者:鬼鬼

原文链接:2020新电商违规营销案例(医疗器械&特殊品类)


前段时间我们整理了一份《2020新广告法禁用词案例》,大家看过之后都说配合案例再看法律条例,思路都清晰了很多。


但说实话,总觉得还有未尽之意,尤其是最近口罩难求,电商平台上虚假宣传卖假口罩的更是层出不穷。



电商平台上的医疗器械广告一直是违法广告扎堆的重灾区,值得我们单列出来再盘点一次。


这次我们从虚假宣传、无证销售、特殊品类、使用虚假注册号等几方面结合案例进行整理,方便大家理解。


一、涉嫌夸大虚假宣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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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适用范围不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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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出注册证上的适用范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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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宣传功能与预期用途或适用范围不符的情况。


⊙ 违法案例1-DUKON经颅磁刺激仪:宣传文案与注册证中的适用范围不符


石家庄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DUKON医疗器械旗舰店,销售DUKON经颅磁刺激仪,具有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(注册证编号: 冀械注准20192090277)。



但在商品的标题、主图、详情页等宣传“治疗失眠抑郁焦虑强迫症精神分裂情感障碍”等医疗功能,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适用范围不符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六条。



⊙ 违法案例2-zme子美红光治疗仪:宣传文案超出预期用途


武汉美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,在某电商平台开设ZME医疗器械旗舰店,销售ZME子美红光治疗仪,具有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(注册证编号: 冀械注准20172260340)。



但在商品的主图、标题、详情页宣传“乳房纤维瘤”、“肿块疼痛”、“经前胀痛”、“乳腺囊肿”、“乳腺炎”、“疏通散结”、“乳腺堆积”等功能,超出其注册证上的适用范围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六条。



二、销售无证医疗器械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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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,但宣传文案中使用具有医疗功能的词语。


⊙ 违法案例3-kegel盆底肌康复仪:销售无证医疗器械


北京莹东科技有限公司,在某电商平台开设kegel旗舰店,销售kegel盆底肌肉康复仪。


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,盆底康复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,应该申请相应的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,否则该商品就是无证医疗器械。



但在尚未取得注册证的情况下,商家就在商品的标题、主图、详情页等宣传“紧致盆底”、“松弛”、“强壮盆底肌”、“漏尿”、“膨出”、“脱垂”“增加胸肌肌肉力量,更好提拉乳房”等多种医疗功能,且宣称该商品“安全有效”、“2周显效”,涉嫌虚假宣传。


三、非医疗器械商品宣传有医疗功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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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具有医疗功能词语的非医疗器械用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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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


⊙ 违法案例4-何浩明DR HO'S膝盖理疗仪:涉嫌虚假宣传


广州泰及康科技有限公司,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何浩明官方旗舰店,销售何浩明DR HO'S 膝盖理疗仪。



该商品是普通电子设备,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,并不具备国家批准的相关医疗功能资质。


但商家在商品标题、主图、详情页等宣传“滋养受损软骨和韧带肌腱”“修复组织损伤”“膝盖积水”等医疗功能,涉嫌夸大虚假宣传。



⊙ 违法案例5-璐瑶腰部牵引按摩器:涉嫌虚假宣传


石家庄康体电子科技邮箱公司,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璐瑶康体专卖店,销售璐瑶腰部牵引按摩器。


该商品只是普通电子设备,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,并不具备国家批准的相关医疗功能资质。



但商家在商品标题,主图、详情页等宣传“矫正器颈椎腰痛神器”、“释放骨骼间隙压力,减少肌肉疲劳” “缓和腰椎僵硬酸胀”等医疗功能,涉嫌夸大虚假宣传。


⊙ 违法案例6-江苏扬州凯威体育用品:涉嫌虚假宣传


江苏扬州凯威体育用品厂因在互联网平台发布“用于治疗和预防膝关节的受伤”、“用于预防及治疗肘关节和肌腱部位的伤害,提供保暖,减轻疼痛,适用于肘部伤害及关节炎的复健”等包含医疗功能的宣传用语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,罚款14064元。



⊙ 违法案例7-广东尚驰睡眠科技:普通商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


广东尚驰睡眠科技有限公司因在互联网发布含有“有效缓解睡眠烦恼、腰痛、肩颈痛……疼痛等病状有改善作用”等内容的床垫广告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,被罚款19万元。


 

四、宣传“丰胸”“缩阴”“增高”等功能的特殊品类商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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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出医疗器械预期用途或者适用范围,如果批文中没有 “丰胸”“缩阴”等功能,则不能宣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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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些非医疗器械商品,本来就不具有相关批文,则不能宣传 “丰胸”“缩阴”等功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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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快速增高、永久性增高、告别矮小、一支见效等对医疗效果做出保证性承诺的词语。


⊙ 违法案例8-麻麻康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:涉嫌虚假宣传


某些特殊品类,比如宣传“丰胸”“缩阴”类的设备,如果没有获得国家相关批准文件,不能宣传“丰胸”“缩阴”等功能,若商品依然在标题、主图、详情页等宣传医疗功能,就涉嫌夸大虚假宣传。


深圳市爱瑞斯商贸有限公司,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爱瑞斯医疗器械专营店,销售麻麻康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,该商品具有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(注册证编号:粤械注准20172260530)。



但商家在商品的标题、主图、详情页等宣传“36天紧致可见”“做紧致女王”“紧致如初”等医疗功能,远远超出商品的适用范围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,涉嫌夸大虚假宣传。


  

⊙ 违法案例9-万可瑞妇科凝胶:涉嫌虚假宣传


泰安市正一堂医药有限公司,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正一堂大药房旗舰店,销售万可瑞妇科凝胶。该商品是消字号商品,消字号证书编号为苏卫消证字(2018)第3210-0005号,只有卫生消毒的功能。



但商家在商品的标题、主图、详情页等宣传“私处紧致”“紧致滋润”等功能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,涉嫌夸大虚假宣传。


⊙ 违法案例10-施瑞盆底肌肉康复器:涉嫌虚假宣传


北京医保中洋大药房有限公司,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医保中洋大药房旗舰店,销售施瑞盆底肌肉康复器(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:粤穗械备20150153)。


预期用途是用于分娩后或阴道肌力下降的女性锻炼阴道肌肉,提高盆底肌肉收缩能力,缓解压力性尿失禁、阴道子宫等器官膨出或脱垂、慢性疼痛、便秘等症状。



但商家在商品的标题、主图、详情页等宣传“缩阴私处紧致”“紧致如初”等功能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,涉嫌夸大虚假宣传。





⊙ 违法案例11-mbodm胸部按摩仪:涉嫌夸大虚假宣传


深圳市意莱韵科技有限公司,在某电商平台开设mbodm旗舰店,销售mbodm胸部按摩仪。该商品是普通胸部按摩仪,只有按摩功能,没有相关批件,不能宣传丰胸功能。



但商家在商品的标题、主图、详情页等宣传“丰胸仪”“丰胸美胸”“产后修复”“疏通增生”等功能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。


⊙ 违法案例12-荣悦胸部按摩器:涉嫌夸大虚假宣传


深圳市佳吉高贸易有限公司,在某电商平台开设荣悦个人护理旗舰店,销售荣悦胸部按摩器。该商品是普通胸部按摩仪,只有按摩功能,没有相关批件,不能宣传丰胸功能。



但商家在商品的标题、主图、详情页等宣传“丰胸仪”“丰满挺拔,拒绝平胸”等功能,并宣称“使用后丰满挺拔的功效,效果好”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。


⊙ 违法案例13-健长乐牌长乐胶囊:涉嫌虚假宣传


国家有关部门从未审批过具有增高功能的保健食品,所有宣传具有增高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均为虚假宣传。



2017年7月,厦门信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“20天告别矮小,3个月快速长高5至10厘米,4个月永久性增高”等内容,涉嫌虚假宣传,被食药监移送至有关部门查处,并责令撤销(收回)其有效期内的广告批准文号。



五、使用虚假医疗器械注册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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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医疗器械注册号使用虚假注册号进行宣传、广告宣传中的医疗器械与实际商品不符、及其他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。


⊙ 违法案例14-佰森石墨烯量子养生舱:使用虚假医疗器械注册号


深圳佰森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因在互联网发布含“防癌抗癌”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,且在产品说明书中使用虚假医疗器械注册号,违反了《广告法》第十七条和第四条,被罚款20万元。



⊙ 违法案例15-复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:发布虚假广告


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复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名为“复美医疗器械专营店”的网络店铺,发布广告中宣称的口罩产品与实际销售的商品不符,由于涉案金额大,社会危害严重,涉嫌构成犯罪,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。


 



因为医疗相关行业相对专业,普通消费者极易被虚假宣传中的用语迷惑,导致电商平台上医疗器械和特殊品类的销售乱象丛生。


但医疗器械有其特殊性,若涉嫌违法,受到的处罚很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】,最高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
国家对于网购平台上的医疗相关用品的监管越来越严格,在此情况下,明白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,不但是对消费者负责,更是对自己负责。